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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局:56號文《電梯定期檢驗規(guī)則》檢驗結論這樣處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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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56號文定期檢驗規(guī)則


問:總局領導您好,近期全國各省都開始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,針對“電梯定期檢驗規(guī)則(試行)”里的內(nèi)容有些疑問,望總局領導給與答復。


1、規(guī)則中2.8檢驗意見和檢驗結論

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.形成檢驗結論或者提出檢驗意見.并且釆用附錄D規(guī)定的格式向使用單位出具《電梯定期檢驗意見通知書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書》):

檢驗結論“合格”判定條件如下:

1)附錄A-C中所列檢驗項目和抽檢的檢測項目全部符合.或者使用單位提交的整改資料符合第2.9條第⑵項的規(guī)定。

2)檢驗結論“不合格”判定條件如下:

附錄A-C中所列檢驗項目存在不符合、抽檢的重要檢測項目存在不符合、使用單位未在規(guī)定時限內(nèi)提交第2.9條第⑵項要求的整改資料或提交的整改資料不符合要求。

3)提出檢驗意見的情況如下:

附錄A-C 中所列檢驗項目和抽檢的重要檢測項目均符合要求.但抽檢的一般項目存在不符合。

請問總局領導,三種情況均需要出具《通知書》嗎?如第三種情況,是否必須抽檢一般項目,在提出檢驗意見后如何下結論,結論是什么,是否出具檢驗報告;


2、規(guī)則中2.9不符合與不合格的處置

(1)對于檢驗機構形成第2.8條第(2)項所述檢驗結論的.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.并且在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檢驗要求。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(guī)則有關規(guī)定.結合整改情況.再次開展相應檢驗工作;

(2)對于檢驗機構提出第2.8條第(3)項所述檢驗意見的.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.并且在規(guī)定時限內(nèi)向檢驗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《通知書》以及整改報告等見證資料。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查看見證資料或者現(xiàn)場驗證的方式.確認其是否符合要求.并且按照第2.8、2.10條中的相關規(guī)定進行后續(xù)工作;


其中第一條,此時是針對整改項目檢驗還是重新檢驗,怎樣出具檢驗記錄,檢驗結論是什么,如何出具檢驗報告;

第二條,規(guī)定的檢驗時限應當如何限定。

望總局領導給與回復!

期盼!

答復:一是《電梯定期檢驗規(guī)則(試行)》第2.8 項已明確,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采用附錄D的格式出具《電梯定期檢驗意見通知書》,形成檢驗結論或提出檢驗意見。對于檢驗結論“合格”的,《通知書》中“不符合情況”應當填寫“無”。二是對于檢驗結論為“不合格”的,《電梯定期檢驗規(guī)則(試行)》第2.9(1)項已明確,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結合電梯具體的整改情況(如整改內(nèi)容、整改時限等),再次開展相應檢驗工作。相應檢驗報告的出具方式可參考附錄E的注E-2。三是《通知書》中提出的整改時限,由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根據(jù)現(xiàn)場需整改的具體項目、電梯下次檢驗日期等因素綜合考慮提出。

回復部門:特種設備安全監(jiān)察局
時間:2020-12-3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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